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正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國正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犯行分別係強制猥褻及酒駕,二者犯罪動機、犯罪類型及所侵害法益性質均迥異,無重複非難之問題,且受刑人因附件編號1之犯行,經本院於107年6月29日宣告有期徒刑10月,竟旋於107年12月15日觸犯附件編號
2所示之犯行,對於刑罰之反應力明顯薄弱,兼衡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