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勝郎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勝郎與告訴人 黎如真 係夫妻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於民國99年9月23日晚上7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段○○巷○○號住處房間內,2人因細故發生爭吵,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拿起行動電話丟向告訴人之頭部,並以手抓告訴人之脖子,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右前額、左眼窩、左頸挫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