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蕍萍
蕭富聰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9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年4月11日(上訴人蕭富聰部分)、18日(上訴人游蕍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