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1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蕭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蕭俊傑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70,000元整,約定期限72期並於民國116年2月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7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12月9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21,35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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