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2號

被告 張欽賀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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