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營訴字第22號
被告 張欽賀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