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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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3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務人 林信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