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賴宗瑋 訴訟代理人 王碧霞 律師原告 賴永和
賴宛瓔 被告 陳金義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訴字第7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夫
法官鄭富佑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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