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雅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據Yoube預備金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所載,債務人 林家興 申貸金額(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則為何得向債務人請求逾越額度之332,398元,是否債務人之額度有所調整?
二、承上,陳報本件請求本金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請求之聲明如有誤繕,請更正之。
三、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民國97年4月10日或100年8月24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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