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東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805號、第42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陳明東回復至可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明東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於112年11月7日到庭,經本院詢問其姓名、年籍資料以確認到庭人別時,其無法回答,陪同其到庭之人即被告陳明東之子 陳建勳 陳稱被告陳明東很多事情都不記得,有時甚至不記得自己名字,沒有辦法聽懂、理解獲回應他人提問,常常答非所問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再本院以被告陳明東之診斷證明書詢問其就診之醫院,經該院回覆:被告有失智症情況,可回答簡單對話,但無法完整理解較複雜或較長敘述一情,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12年12月20日馬院醫神字第1120007981號函在卷可按。由此可知,被告目前無法正常理解他人詢問內容,亦無法正確回應,可認被告確有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之狀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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