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七號)及移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扣案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拾伍片、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壹仟零柒拾柒片及內容為「AUTOMODELISTA」遊戲軟體之壓製光碟母源片壹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乙○○明知「GRANDTURISMO2001TOKYO」(中譯:東京實戰賽車東京2001)遊戲軟體,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擁有電腦程式著作權之著作,「AUTOMODELISTA」(中譯:網際極速賽車)遊戲軟體,係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波光公司」)擁有電腦程式著作權之著作,該二者未經著作權人「新力公司」或「卡波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乙○○且明知如附表所示「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之商標圖樣,係該二家公司指定使用於「電腦遊樂器用錄有電腦程式之光碟」中,為該二家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有案之註冊商標,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欺騙他人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等註冊商標之圖樣。乙○○竟於九十一年十月初,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JAMES」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共同犯意聯絡,推由「JAMES」先行重製「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分別享有上開二件遊戲軟體著作財產權及該二家公司分別享有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之「PlayStationⅡ」遊戲軟體光碟片十五片,充為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交由乙○○尋找製造廠商重製之,二人並約定每重製出一片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乙○○可得新臺幣(以下同)二元之佣金。乙○○於九十一年十月中旬,向「JAMES」取得重製完成之「PlayStationⅡ」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十五片(均為DVD〡R燒錄片)後,即積極尋找製造廠商重製之。乙○○於九十一年十月中旬某日,在台北市國父紀念館附近認識互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互森公司」)之業務員丙○○,即向丙○○謊稱有外國客戶要委託「互森公司」壓製電腦程式光碟片,不知情之丙○○答應後,乙○○便於同月十七日至「互森公司」,由不知情之會計 鍾惠娜 按照丙○○之指示,取「委託加工合約書」一紙及「委託加工單」三紙予不知情之送貨員甲○○,轉交乙○○填寫,乙○○填妥後連同上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十五片交給甲○○,由甲○○送交光碟製造業者倍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碟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員 林汎濱 ,委託「倍碟公司」分三批壓製上開盜版遊戲軟體以重製之。乙○○與「JAMES」即利用不知情之「倍碟公司」人員,先依乙○○交付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十五片,重製出壓製光碟母源片十二片(其中包含重製出「卡波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AUTOMODELISTA」遊戲軟體光碟片,而「GRANDTURISMO200
1TOKYO」及「Z.O.E」二款遊戲軟體及另一片僅有侵害註冊商標圖樣之畫面但無法讀取遊戲內容者,「倍碟公司」尚未重製出壓製光碟母源片)後,「倍碟公司」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重製出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二千片(「NBA2K3」一千片、「NEEDForSPEEDHotPursuits」一千片),於同月二十八日,重製出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一千片(均為「BLADEⅡ」)。「倍碟公司」重製出上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後,均於重製完成當日交付甲○○,甲○○於同日通知乙○○至「互森公司」領取,乙○○領取後均轉交「JAMES」,因此賺得六千元之佣金。嗣於同月二十九日十七時三十分左右,「倍碟公司」品保主管 盧竹文 發現「互森公司」委託製造之光碟片內容為盜版之「PlayStationⅡ」遊戲軟體,「倍碟公司」旋即報警處理,經警至「倍碟公司」扣得上開乙○○與「JAMES」共同重製後交付「倍碟公司」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十五片、業經「倍碟公司」重製完成尚未交貨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一千零七十七片(均為「鬼武者」)及「倍碟公司」依乙○○交付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十五片所重製出之壓製光碟母源片十二片,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新力公司」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被害人「卡波光公司」訴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含移送併辦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在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並有被告與「JAMES」共同重製後交付「倍碟公司」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十五片、業經「倍碟公司」重製完成尚未交貨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一千零七十七片(均為「鬼武者」)及「倍碟公司」依乙○○交付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十五片所重製出之壓製光碟母源片十二片扣案可佐,且有「委託加工合約書」一紙、「委託加工單」三紙、「互森公司出貨單」二張、「倍碟科技品質異常處理單」一紙及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勘驗上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更經證人丙○○、鍾惠娜、甲○○、林汎濱、盧竹文證述屬實。又被告與「JAMES」共同重製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透過「PlayStationⅡ」電視遊樂器執行後,均有在電視螢幕中出現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商標圖樣等情,亦有該等註冊商標登記證及螢幕畫面擷取照片在卷足憑。而「GRANDTURISMO2
001TOKYO」與「AUTOMODELISTA」遊戲軟體著作,創作完成時間皆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等情,有日本國發行資料存卷足憑,查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三條國民待遇原則之規定,就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而言,每一會員給予其他會員國民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
國國民之待遇,準此,告訴人「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之上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四條但書之規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科刑:㈠查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以下稱修正後著作
權法),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修正,另增訂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即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本件被告與「JAMES」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共同犯意聯絡,共同重製「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享有上開著作財產權之「PlayStationⅡ」遊戲軟體光碟片,核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均該當於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及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二者比較適用結果,以上開修正後著作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著作權法之規定。換言之,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所為數重製行為(指先後以DVD〡R燒錄片重製出「GRANDTURISMO2001TOKYO」與「AUT
OMODELISTA」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及利用不知情之「倍碟公司」人員重製出「AUTOMODELISTA」盜版遊戲軟體壓製光碟母源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與「JAMES」就此部分之犯行,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又係利用不知情之「倍碟公司」人員犯本罪(指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倍碟公司」人員重製出「AUTO
MODELISTA」盜版遊戲軟體壓製光碟母源片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意圖營利而重製告訴人「新力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GRANDTURISMO2001TOKYO」遊戲軟體光碟片之犯行起訴,然未起訴部分既與上開部分有如前述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審判上無從分割,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
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若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包裝、容器、說明書、價目表上,應即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所拘束,此為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又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螢幕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者,解釋上應認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所稱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被告與「JAMES」基於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共同犯意聯絡,推由「JAMES」重製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十五片與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倍碟公司」人員重製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及壓製光碟母源片,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時,電視螢幕均會出現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商標圖樣,足以使人與真品發生混淆,被告顯有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犯行。核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被告先後多次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與「JAMES」就此部分之犯行,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又係利用不知情之「倍碟公司」人員犯本罪(指「倍碟公司」人員重製出壓製光碟母源片與「NBA2K3」一千片、「NEEDForSPEE
DHotPursuits」一千片、「BLADEⅡ」一千片、「鬼武者」一千零七十七片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公訴人認為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罪,容有未洽,爰在與起訴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公訴人所指應適用之法條。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意圖欺騙他人而在盜版之告訴人「新力公司」「GRANDTURISMO2001
TOKYO」遊戲軟體光碟片中使用「PlayStation」、「GRA
NTURISMOTHEDRIVINGSIMULARTOR及圖」等註冊商標圖樣之犯行起訴,然未起訴部分既與上開部分有如前述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審判上無從分割,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併予審理,併敘明之。
㈢被告所犯上開「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罪」、「共同連續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指被告重製告訴人「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GRANDTURISMO2001TOKYO」、「AUTOMODELISTA」遊戲軟體時,同時有將該二家公司註冊商標圖樣重製在上開二種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內),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故意侵害告訴人公司享有之智慧財產權,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查扣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種類與數量均多,若將重製完成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加以散布,將嚴重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但仍未供出共同正犯「JAMES」究係何人及「倍碟公司」重製完成交付其持有之三千片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之去向,亦未提供任何線索供檢警追查,難認被告確有悔意,公訴人求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萬元,容嫌過輕,本院認應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始臻妥適,以示懲戒,並儆效尤。
㈣按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
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本案中扣案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片一千零七十七片即屬該條所規定應予沒收之『商品』,就此部分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母片十五片,雖非商標法第六十四條所指之『商品』,但係被告與共同正犯「JAMES」所有之物,且為供犯本案所用,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沒收。又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犯第九十一條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亦即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查,扣案之壓製光碟母源片十二片,雖非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商品』,亦非被告所有之物(為「倍碟公司」所有),但其中有一片壓製光碟母源片之內容為重製之告訴人「卡波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AU
TOMODELISTA」遊戲軟體光碟片,有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情事,業如上述,故就該片壓製光碟母源片,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之十一片壓製光碟母源片,不得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附錄論罪法條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第一款: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附表:
┌─────┬─────────┬──┬───────────┬────┐│編號│片名│片數│執行畫面│偽文畫面│├─────┼─────────┼──┼───────────┼────┤│D-0366│真三個無雙│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ion」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註冊商標││├─────┼─────────┼──┼───────────┼────┤│D-117│(無法讀取)│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ion」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註冊商標││├─────┼─────────┼──┼───────────┼────┤│Toko-D│GRANTURISMO│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ion」、「GRANTURISMO││││││THEREALDRIVINGSIMUL││└─────┴─────────┴──┴───────────┴────┘(續上頁)┌─────┬─────────┬──┬───────────┬────┐│編號│片名│片數│執行畫面│偽文畫面│├─────┼─────────┼──┼───────────┼────┤│││1│ATOR及圖」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第八八││││││三七六八號「GRANTURISM││││││OTHEREALDRIVINGSIM││││││ULATOR及圖」等註冊商標││├─────┼─────────┼──┼───────────┼────┤│D-116│Z.O.E│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ion」、「Z.O.E」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第││││││九五七七六一號「Z.O.E││││││」等註冊商標││└─────┴─────────┴──┴───────────┴────┘(續上頁)┌─────┬─────────┬──┬───────────┬────┐│編號│片名│片數│執行畫面│偽文畫面│├─────┼─────────┼──┼───────────┼────┤│D-00000000│鬼武者│1│執行畫面出現「鬼武者」│無│││││、「CAPCOM」、「PlaySt││││││ation」商標畫面,侵害││││││第七七五八00號「CAPC││││││OM」、第九八0六八二號││││││「鬼武者」、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等註冊商標││├─────┼─────────┼──┼───────────┼────┤│D-0364│TheLordofRings│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ion」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等註冊商標││└─────┴─────────┴──┴───────────┴────┘(續上頁)┌─────┬─────────┬──┬───────────┬────┐│編號│片名│片數│執行畫面│偽文畫面│├─────┼─────────┼──┼───────────┼────┤│D-0363│X-MEN│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ion」商標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註冊商標││├─────┼─────────┼──┼───────────┼────┤│D-00000000│DevilMayCry│1│執行畫面出現「DevilMa│無│││││yCry」、「CAPCOM」、││││││「PlayStation」商標畫││││││面,侵害第七七五八00││││││號「CAPCOM」、第一00││││││0六六七號「DevilMay││││││Cry」、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等註││└─────┴─────────┴──┴───────────┴────┘(續上頁)┌─────┬─────────┬──┬───────────┬────┐│編號│片名│片數│執行畫面│偽文畫面│├─────┼─────────┼──┼───────────┼────┤││││冊商標││├─────┼─────────┼──┼───────────┼────┤│D-00000000│Automodellista│1│執行畫面出現「CAPCOM」│無│││││、「PlayStation」商標││││││畫面,侵害第七七五八0││││││0號「CAPCOM」、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等註冊商標││├─────┼─────────┼──┼───────────┼────┤│D-00000000│幻想水滸傳Ⅲ│1│執行畫面出現「KONAMI」│無│││││、「PlayStation」商標││││││畫面,侵害第三九六七二││││││八號「KONAMI」、第六七││└─────┴─────────┴──┴───────────┴────┘(續上頁)┌─────┬─────────┬──┬───────────┬────┐│編號│片名│片數│執行畫面│偽文畫面│├─────┼─────────┼──┼───────────┼────┤││││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等註冊商標。││├─────┼─────────┼──┼───────────┼────┤│D-00000000│GUNDAM(LostWarCh│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ronicles)││ion」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註冊商││││││標││├─────┼─────────┼──┼───────────┼────┤│D-0338│三國志戰記│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ion」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註冊商││└─────┴─────────┴──┴───────────┴────┘(續上頁)┌─────┬─────────┬──┬───────────┬────┐│編號│片名│片數│執行畫面│偽文畫面│├─────┼─────────┼──┼───────────┼────┤││││標││├─────┼─────────┼──┼───────────┼────┤│D-0361│BLADEⅡ│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ion」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註冊商││││││標││├─────┼─────────┼──┼───────────┼────┤│D-0362│NEEDFor│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SPEED(HotPursuits││ion」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註冊商││││││標││└─────┴─────────┴──┴───────────┴────┘(續上頁)┌─────┬─────────┬──┬───────────┬────┐│編號│片名│片數│執行畫面│偽文畫面│├─────┼─────────┼──┼───────────┼────┤│D-0360│NBA2K3│1│執行畫面出現「PlayStat│無│││││ion」畫面,侵害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註冊商││││││標││├─────┼─────────┼──┼───────────┼────┤│裸片(倍碟│鬼武者│2│執行畫面出現「鬼武者」│││成品取樣)│││、「CAPCOM」、「PlaySt││││││ation」商標畫面、侵害││││││第七七五八00號「CAPC│無│││││OM」、第九八0六八二號││││││「鬼武者」、第六七二六││││││六六號「PlayStation」││└─────┴─────────┴──┴───────────┴────┘(續上頁)┌─────┬─────────┬──┬───────────┬────┐│編號│片名│片數│執行畫面│偽文畫面│├─────┼─────────┼──┼───────────┼────┤││││等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