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5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專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