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 黃錫陽 即正益螺絲五.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0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正益螺絲五│聯邦商業銀行開元分行│99年12月31日│245,798元│UA0000000│││金行黃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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