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歐陽夢若 被告 曾英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