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任祐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婉廷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2,588元【計算式:(219+232)×40500×1/8+1494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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