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繼字第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9年1月7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繼承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聲請人原住大陸地區,於91年6月12日入境,後於94年4月28日在臺灣地區初設戶籍登記,有戶籍謄本足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係臺灣地區人民,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繼承。本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