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