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向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建榮 訴訟代理人 張憲聰 被告 葉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