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 林世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與被上訴人 王烱榮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本院111年9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84萬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
編號上訴人占用土地(苗栗縣苑裡鎮西海段)地上物(原判決附圖區塊編號)占用面積(㎡)起訴時110年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50地號土地編號A房屋3484,400元153萬1,200元2編號C廁所219萬2,400元3編號D房屋504221萬7,600元合計384萬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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