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5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5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1582號原告 鄭陳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表明下列事項:
⒈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原處分撤銷」,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
(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起訴狀所載不服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5月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號裁決書,受處分人為聯鴻物流有限公司,並非原告。
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
姓名。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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