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件:
㈠、列表陳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名下「股票」、「基金」、「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
㈡、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㈢、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㈣、據聲請人於戶籍謄本顯示,對其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尚有丙○○及乙○○二人,其現從事何職業?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現就家計及扶養費之分擔比例為何?
㈤、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有與最大債權銀行再行進行個別一致性協商,與債權銀行協議按聲請人目前生活收支狀況,降低每月還款金額,以清償聲請人債務?如否,請釋明未為試行協商之理由。
㈥、聲請人父親丁○○領有重大傷病卡,其是否受有政府所發給之殘障補助金或其他相關金額?若有,其期間與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稱丁○○因胃癌有支付較多扶養費之必要,請聲請人提供到院醫療相關證明過院參辦。又請聲請人提出丁○○何時罹癌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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