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