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聲請人 何明熙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載明各張股票票號及股東姓名、發行公司簽章之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聲請人 何明熙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載明各張股票票號及股東姓名、發行公司簽章之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