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23號
原 告 潘榆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翊 柔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之具體內容。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被告應在107年
12月25日收到原告之退款金額3,060元後,將退貨商品寄回
」等語,另於事實及理由欄亦僅記載:「被告於蝦皮購物上
向原告購買一只3,000元側背包,於107年12月25日要求退
貨退款,並提供銀行帳號後消失不回覆任何訊息」等語,並
未敘明其所欲請求返還之商品為何,則其請求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究竟為何,並未具體明確。
三、爰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