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煜瀅 債務人旺昌電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世煌 人債務人 王樹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肆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叁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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