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特留分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061號再抗告人 吳炳乾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吳燕鋕 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107年度家抗字第1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471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證。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迄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