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1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李云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消費性無擔保借款借據第19條約定:「…如因此訴訟時,全體當事人等均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司促字卷第8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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