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80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佐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票號:MI0011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MI0011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