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UMYAT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護照壹本(護照號碼:M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UMYATI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21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護照1本(護照號碼:M0000000號),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購得,認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2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印尼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1本,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法院將上開護照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