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馥璿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UNLIGHTLIMITEDMACAOCOMMERCIALOFFSHORE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