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63號原告恆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立人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 洪朝宗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台財訴字第093006136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