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林毓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漢興工程有限公司 黃鈺甄 台中商銀竹北分行111年2月28日18,000元TC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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