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請人 劉芯慈
相對人 孫翊 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及2,7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13年12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3年9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及2,700,000元,清償期均為113年12月9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消費借貸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讓渡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雖於114年1月24日陳報本件抵押債權總金額與實際不符合等語,惟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古民
新民
904
684.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電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梯
積
備考
材料及
層
層
樓
築材料
號
號
梯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間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79
嘉義縣○○鄉○○村○○00號之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RC補強磚造;二層;
68.07
70.85
7.39
146.31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