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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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7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楊思薇 債務人莊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