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鄔德芳 相對人 劉星佑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