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債務人 羅仁湧 債務人 何月桃
一、⑴債務人羅仁湧、何月桃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1,382元,及其中新台幣1,321元自民國9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⑵債務人羅仁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3,421元,及自民國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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