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垣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垣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垣齊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據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中,如有部分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該應執行刑時,自應從刑期中予以扣除,非謂該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得再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以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為最後判決者,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既為本院,故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足憑。其中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包含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10)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2年4月6日聲請狀1份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是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6年+1年1月=7年1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含加重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犯罪時間之密接性、法益侵害性(行為樣態、分工角色、加重詐欺部分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犯各罪曾經定刑時所減輕之幅度)、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至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有期徒刑雖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並不影響前述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之定應執行刑,僅生嗣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甯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
編號1(原聲請書編號1)2(原聲請書編號1)3(原聲請書編號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05月08日、109年05月17日109年05月08日108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屏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24號、第6248號、第6979號屏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24號、第6248號、第6979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8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109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30日109年10月30日110年03月03日確定判決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109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04日109年12月04日110年03月03日備註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6年。
編號4(原聲請書編號3)5(原聲請書編號3)6(原聲請書編號4)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05月16日109年05月16日109年05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44號、第12655號、第17210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44號、第12655號、第17210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判決日期110年05月05日110年05月05日110年06月02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6月17日110年06月17日110年07月14日備註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6年。
編號7(原聲請書編號5)8(原聲請書編號5)9(原聲請書編號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9年05月05日(2次)、109年05月08日(2次)、109年05月16日109年05月05日(2次)、109年05月16日109年05月09日、109年05月16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18號、第22024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18號、第22024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18號、第220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10日110年11月10日110年1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備註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6年。編號10(原聲請書編號6)11(原聲請書編號7)罪名洗錢防制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部分不在聲請範圍)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7日(原聲請書記載為109年1月初某日,應予更正)109年05月13日至109年0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25號、第6188號、第6548號、第11152號、第11153號、第11158號、第11162號、第11375號、第13327號、第14103號、第14409號、第14410號、第14411號、第14412號、第14413號、第14666號、第15635號、第22731號、第23389號、第23473號、第23474號、第3739號、第4256號、第615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68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10號判決日期111年03月25日111年0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5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4月28日111年10月05日備註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