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4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12月9日所為97年度聲再字第42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貴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22號判決聲請再審,貴院以97年度聲再字第429號,竟誤為聲請再審逾期,且該裁定理由另謂:聲請人所提證據,不具證據能力,亦有違誤,蓋再審法院形式審查,應實體上假設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而證據能力應於開始再審後,由公訴人與辯護人爭執才是,綜上,原裁定有誤,請予撤銷,並准予再審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駁回再審裁定聲明異議,與上開規定不符,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篇,亦無聲明異議規定,是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