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小字第107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17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1法
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被告消費金額及其明細資料,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