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小字第107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17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1法
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被告消費金額及其明細資料,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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