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花小字第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5月25日下午12時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謝明哲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肆
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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