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461號聲請人 葉阿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均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何?(因發票日為108年6月30日,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記載到期日,提示日108年6月1日早於發票日為無效提示)。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