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有銘 被告擴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溪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叁拾叁萬玖仟陸佰叁拾捌元,折合銀元伍佰柒拾柒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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