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聲請人 張一成 上聲請人張一成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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