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31號聲請人 林惠森 相對人 李學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11年12月27日400,000元112年3月27日112年3月27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02112年3月9日100,000元112年5月9日112年5月9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03111年12月13日200,000元112年2月13日112年2月13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04112年3月10日300,000元112年6月10日112年6月10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05112年3月30日300,000元112年6月30日112年6月30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06112年4月10日400,000元112年7月10日112年7月10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07112年5月18日200,000元未載112年8月18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08112年5月30日300,000元未載112年8月30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09112年6月20日300,000元未載112年9月20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10112年6月28日300,000元未載112年9月28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11112年7月17日300,000元未載112年10月17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12112年8月11日300,000元112年10月11日112年10月11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13112年9月27日200,000元112年10月27日112年10月27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14112年10月6日300,000元未載112年12月6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15112年10月18日200,000元未載112年12月18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16112年10月30日200,000元未載112年12月30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017113年1月22日50,000元113年1月26日112年1月26日113年4月8日TH0000000※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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