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冠宇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冠宇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4年7月確定,並發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6年9月15日經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7年12月12日終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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