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君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君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民國99年度偵字第19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被告侯君武於99年5月11日凌晨3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附近的車上,以不明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並於99年5月11日下午10時26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受公權力拘束之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5月11日下午4時40分許,因另涉強盜案件為警拘提時,為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白色粉末1包(毛重約0.55公克)等情,有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拘票、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對照表可稽。而被告侯君武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93
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嗣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9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則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9年8月12日高所衛字第0991000295號函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上開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白色粉末
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參,亦堪認定。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既為海洛因,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俱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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