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西鈞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依被告供述及現場目擊證人乙○○等人證述暨扣案之尖刀、扳手等物,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茲經本院於96年2月6日訊問被告後,仍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即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除當庭宣示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6年2月13日起延長2月外,並特為書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