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金如
薛永平
一、債務人張金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張金如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薛永平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7%002新臺幣213166元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35%003新臺幣314722元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35%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0元自民國112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001新臺幣00000000元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112年3月17日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002新臺幣213166元自民國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213166元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003新臺幣314722元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314722元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附件: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張金如邀同薛永平為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4,2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4年1月16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5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87%)。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30元。
三、查相對人張金如邀同薛永平為保證人,於民國107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4年5月18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3.01%,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4.35%)。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6元。
四、查相對人張金如邀同薛永平為保證人,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5年11月13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3.01%,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4.35%)。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2元。
五、詎料相對人自111年8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及信用貸款約定書之規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11,459,355元(計算式:本金10,931,429元+違約金30元+本金213,166元+違約金6元+本金314,722元+違約金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六、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房屋貸款約定書乙份。信用貸款約定書二份。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