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貴院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7年7月25日經聲請人代為繳納保證新臺幣10萬元,該案業經判決確定,且被告已發監執行,請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25日指定以新台幣1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經聲請人於同日繳納後停止羈押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保證金收據影本可憑。上開案件經本院於97年7月25日判處被告罪刑後,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而被告係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16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6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後,被告於98年2月18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被告所犯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未確定且未執行,甚為明確。聲請人指該案已判決確定且被告已發監執行云云,核屬有誤。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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