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 王凱永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