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聲字第7號

聲請人 洪志勇

相對人 黃聖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姓名「 黃聖葳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聖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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